20230425

[電影] 關於生育 《24週》觀感

 [Mood]

24 weeks (24 Wochen)
一個人性大哉問的電影
一般來說,產檢是希望看到胎兒健康成長
但如果妳得知這個孩子一生下來就有缺陷
你要放棄嗎?
墮胎(人工流產)有人性、倫理、法律以及宗教上的衝撞
因而,如果不是目前《優生保健法》(未來可能更名為《生育保健法》)所正面表列的條件,擅自執行墮胎是會被起訴的
先不論未婚生子以及未合意性交受孕(強姦)的狀況
先以多數結婚生育的情形來看這個德國電影
主角發現自己的第二胎在懷孕24週發現有唐氏症與先天性罕見心臟病,如確定生育就必須承受重大手術且存活率相對遠低於其他先天疾病的狀況下,是否還是願意承擔這個風險,迎接這個生命到來這人世?
最後主角在方方面面的各種壓力下選擇放手
當然最後她是非常痛苦的(胎兒已經成形,一開始只知道確定唐氏症,當時還願意繼續生下來,但後來得知還有心臟問題,她們的大哉問就來了)
如果在懷孕初期就確定這個孩子生下來就會比別人辛苦,以我的成長經歷,當然是會選擇引產,減少國家健保資源,也把希望託付在下一胎
但就在懷胎24週這種不上不下的場合
那真的是天人交戰
以現在的養育條件,要生還得背負更巨大的養育債
如果家人與朋友沒有支持,那就真的是讓自己受苦受難
因此,另一半的態度很重要
電影中的伴侶認為決定引產沒有問過他的意見,太過自私了
(畢竟這孩子的出現有一半來自於他)
(當然,劇本到後面是一種比較符合期待的結局)
但我們準備好迎接一個一開始就不完整的生命了嗎?
宗教上看起來沒有教我們如何面對這個我們自己種下的因(前世的業)
即使自己願意承受與接納,但多數的日子卻是要承受各方的指指點點、歧視與誤解。
我們很容易去批判別人,一但相同的事情臨到自己面前,我們能接受別人的批判嗎?
如果我和我妻子遇到這樣的狀況
我誠實地說,我絕對贊成流產,以台灣這樣的社會環境,看不出有可以完全支持先天缺陷的孩子的系統與制度
如果是這樣,我寧願這孩子乘願轉世,不要在這人間受苦受難
至於我妻子怎麼想,那就是她的課題了
留言有志祺七七有關《優生保健法》修法的影片說明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十四 章 墮胎罪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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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優生保健法》-民98年7月8日修正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